关于2013-2014学年高职大专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2014-2015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3-2014学年高职大专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2014-2015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系、各相关班级、各相关班主任(辅导员):

为做好2013-2014学年高职大专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2014-2015学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受理、评审、统计及上报工作,特对以下事项规定如下,要求各系、各相关班级、各相关班主任(辅导员)认真执行。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学生设立的荣誉最高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参评学生主体资格,其中成绩排名具体要求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2.统一使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页,正反面打印使用。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则不需另附材料。

3.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我院只有2012年、2013年正式录取的学生及2010级五年制高职的学生有资格申请。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 国家奖学金报送时间

10月13日前报送国家奖学金材料(其中: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电子表于10月10日前报送)。

5. 国家奖学金报送材料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学生的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注:本次申请励志奖的学生必须为上一学年已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即已办理了学生资助卡的学生)。

1.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我院只有2012年、2013年正式录取的学生及2010级五年制高职的学生有资格申请。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及评审程序

1)申请人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可在学工处,专业系领取。

《申请审批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于10月17日12:00前交专业系,专业系初审后于10月21日17:00前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2)10月23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

3)10月24日院学生资助中心将评审通过的名单在校内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

4)院学生资助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送至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相关材料填报

各系必须准确填写《2013-2014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10月17日17:00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表中的“学号”为学生缴费号;“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及“出生年月”必须与学生本人身份证中的信息完全一致,“出生年月”填写格式为“****年*月”,如“1992年10月”;入学年月为取得正式大专学籍的时间。

三、国家助学金

注:本次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从已通过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中产生。对14级大专生班级,原则上根据班级名额,从本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中依次产生;对其余大专生班级,须结合学生本人的在校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1.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档具体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

2.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大专生或高职(四年级、五年级)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须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4.申请及评审程序

1)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表》统一由专业系从学工处领取,各班辅导员(班主任)到专业系领取。

填表时必须用黑色碳素墨水的钢笔(水笔)填写相关内容,要求用正楷字书写,字迹工整,表中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评选资格。

《申请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于10月16日12:00前交专业系,专业系初审后于10月20日17:00前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2)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名单由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院学生资助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报送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几点说明

1.各班、各系要充分利用课外的时间,集中力量做好本学年的学生资助申请、受理及初审工作;

2.所有材料的报送均由班主任(辅导员)统一报送至专业系,各系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的材料均由经办人报送,材料报送要及时、规范;

3.要充分核实清楚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校表现情况,不得将不符资助条件的学生数据上报;

4. 各班主任(辅导员)报送材料前必须认真仔细核实《申报表》中有关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数据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如一旦查实数据有误,将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5.困难认定及资助工作中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专业系或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0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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