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新利18官网登录电脑版 (以下简称学院)是江西省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肇始于1956年创办的萍乡煤矿学校,1958年成立江西煤矿学院,1964年江西煤矿学院撤销,学院复名萍乡煤矿学校,1973年更名江西省煤炭工业学校,1996年更名为江西省第一工业学校,2002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学院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更名为新利18官网登录电脑版 。

学院坚持“立足行业、服务区域、厚德强技、求是创新”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职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能源行业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为新利18官网登录电脑版 ,简称“江西工业工程职院”;英文名称为“Jiangxi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dustry & Engineering”,英文缩写“JXVCIE”。学院网络域名为www.doxbiz.com

第三条  学院的法定注册地为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湖东路106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教结合的发展道路,坚持推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能源高职学院。

第六条  学院坚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国,以能源、矿业、工程、管理等类专业为主体,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办学规模10000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第九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办学,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制定和实施工资及津贴分配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服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新利18官网登录电脑版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二)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非党员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委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党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提出;

(五)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办公室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送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

(六)党委会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党委会讨论时对需要决定的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时,一般应暂缓作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对重大问题实行表决制度,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票决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进行,其中干部任免采用无记名票决制;

(七)党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议题如涉及某一委员本人或亲属,该委员应当回避;

(八)会议作出的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经会议同意可在规定的范围传达或通报;

(九)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新利18官网登录电脑版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由学院举办者依法任免。

第十八条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召开会议。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规定设置若干名副院长与总会计师,副院长与总会计师协助院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团结协作精神强且学术造诣高的各学科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在校内专家中遴选,经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由院长聘任;因工作需要,可从校外遴选、聘任;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专业设置方案、重点专业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八)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九)评定自主设立的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十)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一)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结果公示制度和意见反馈机制;

(四)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

(五)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按10%-30%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少数民族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条  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依法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学院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节  学院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所设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置图书馆、档案室、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内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节  二级学院(系、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系、部)是隶属学院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二级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三)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

(四)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部门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五)组织实施教学与科研工作,制定教学改革目标与措施;

(六)管理本部门学生,提出对学生实施奖惩的意见;

(七)经学院院长授权,聘任本部门教师及工作人员;

(八)支配和管理学院划拨的经费;

(九)制定本部门教师及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办法;

(十)推荐本部门教师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一)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地方经济提供服务;

(十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党政共同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议事和决策主要形式,由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任)主持本部门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行政管理等事务。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主持本部门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七节  招生与就业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合理制定学院招生方案,依法开展招生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根据行业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四十七条  学院就业工作实行院、二级学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建立就业工作责任制和年度考评制度,提高就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就业指导委员会指导毕业生就业,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以生为本、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贫困县市、西部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及基层单位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八节  决策与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院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重大事项可行性认证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的论证、咨询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教育与管理秩序而要求学院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规范。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第九节  民主监督与申诉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新利18官网登录电脑版 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为维护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院依法行使职权,健全教职工与学生权益救济机制,学院建立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申诉制度,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制度对申诉程序、申诉期限、申诉受理反馈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节  奖励与惩戒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五十六条  学院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目前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将来创造条件争取举办本科层次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努力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第五十七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和创造能力。

第五十八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的办学活动必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九条  学院通过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室等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风建设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市场需求和办学实际,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六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师能力,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学教辅的基层组织和个人推行产教结合,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对教职工的科学研究活动施行定量考核。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院的科学研究工作由学院科研处进行管理。科学研究成果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定与推荐。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 的原则,依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负责社会服务相关项目的立项管理、合同管理、监督管理、项目周期评估工作与项目终止时的资产清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设置监事会对其社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八条  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化、环境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形象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总结办学历史,继承传统文化,弘扬和践行“宽容谦和、敬业奉献、勤俭笃学、团结奋进”的学院精神。

第七十条  根据学院办学的行业、地域、模式等特点,建成具有特色的能源文化、红色文化、校企合作文化。

第七十一条  开展优秀师生、好人好事等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典型,表扬先进,弘扬正气,传递公益正能量。

第七十二条  学院支持学生组建各种特色社团和体育专项运动队伍,开展各类文艺、体育、科技活动,提升人文素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  教师由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七十五条  学院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学院教职员工收入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工作岗位及任务的需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并根据岗位需要和职责,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施聘用制度。学院每年对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院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加强师德建设,教职员工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

第八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十二条  学院制定并实施师资引进、培养计划,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必要条件,建立保障措施,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第六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八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八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七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与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十八条  学代会的执行机构是院学生会。院学生会是代表本院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对学代会及其委员会负责。院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八十九条  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由各班选出的学生代表和当然代表组成。

第九十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人选;

(六)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七)讨论和决定全院学生自治组织的重大问题;

(八)应当由学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一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到不能召开会议或确有必要提前召开会议的特殊情况,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九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建立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九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与各种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与各类突发事件。

九十六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九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毕业、结业、肄业或培训的学生与学员;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九十八条  学院设立“新利18官网登录电脑版 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九十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一百条  学院密切联系政府、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社会、行业和企业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八章  经费、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等。学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财务工作。财务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要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应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积极向校友及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院的捐赠,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各类捐赠财物。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者和学院双方的权益,学院实行捐赠财物独立建账,专款(物)专用。对所接受礼物、礼金的使用情况在全院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捐赠者。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设立相应的后勤保障机构,建立后勤保障制度,完善设施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校徽、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校徽:整体图案为圆环,外圈为白色,上方为学院的中文校名,下方为学院的英文校名,内圈为墨绿色(CMYK值:100:50:0:0;  RGB值:0:92:161),中间图形左边为“J”,右边为“工”字,整体合为“X”的图形,同时也为“工”字图形,图形下方为数字“1956”。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校歌:《新利18官网登录电脑版 校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校训:厚德、强技、求是、创新。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校庆日:10月15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出或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本章程解释,并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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