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表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
我院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职应届毕业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评选比例
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
三、评选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四) 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国家奖学金”等称号,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五) 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
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表现特别优秀要求:
特别优秀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
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
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
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
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审程序
1、各系学生评审工作认定小组召开毕业班辅导员会议布置评审工作,根据学生学习成绩班级排名情况,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学生日常表现,评选出系(部)优秀毕业生学生名单。
2、各系按照学院下达评审和推荐名额,汇总本系拟推荐院级优秀毕业生候选名单并审核(包括成绩、是否统招、是否受过处分或通报,是否有旷课记录等)。
3、各系将推荐的候选学生名单经本系评审工作认定小组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交到学生工作处。(原始材料各系保存)
4、学生工作处将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5、优秀毕业生候选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七天。
6、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并同时附上该生的成绩单及平时表现意见。
五、证书发放及管理
1、荣誉证书下发到学院后由各系在学生领取毕业证时发到学生手中,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在评选过程中,学院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对违规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13年11月7日